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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