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一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 第五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 第八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第十一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十三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第十四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 2 1 4000 3 4200 4 4400 5 2 5300 6 3 5000 7 4 5000 8 5500 9 5000 10 6000 11 12 5500 13 6500 14 5500 15 5 5000 16 6 5300 17 7 5000 18 8 5500 19 9 3600 20 10 8000 21 11 6500 22 5000 23 12 6500 24 续上表 1 2 13 5800 3 14 5000 4 15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 2 1 4400 3 4600 4 4800 5 5000 6 2 5000 7 8 9 10 11 3 5000 12 13 14 15 4 5000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 第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 第十七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十八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第十九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 第二十三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第二十五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第二十七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一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