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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