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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