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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