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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