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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