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力线路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kV线路,不小于14 000 mm;
kV线路,不小于9 500 mm;
kV线路,不小于8 500 mm;
kV及以下线路,不小于7 500 mm。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V及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3 100 mm;
kV高压线路,不小于3 100 mm;
kV及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3 100 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