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承认闭塞;

列车到达,补机返回;

取消闭塞;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