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六章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六章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机车设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