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1月24日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第八条 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第九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证据包括: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排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除紧急情况外,协助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 第三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的,安…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 第四十六条 对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五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0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5日内提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六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

第五节 送达程序

第六十五条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确认书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七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 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 第八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等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 第八十一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或者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2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 第八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 第八十五条 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2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1月30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