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