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 第三十五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 第三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的,安…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 第四十六条 对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五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0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