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