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在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