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