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0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