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0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