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5日内提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六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