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