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