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