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