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