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
复制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等应当由证据提供人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以及原件、原物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复制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等应当由证据提供人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以及原件、原物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