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