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有关资质等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有关资质等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