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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第八条 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第九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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