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应急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