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