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 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 (七)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 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 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 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三)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 (五)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六)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七)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 (八)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 (十一)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 (十二)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 (十三)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十四)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 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2.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3. 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4.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5.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7. 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8. 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9. 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

三、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 (三)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四) 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 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

四、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 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 (九)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 (十)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 (十一)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 (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 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 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 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 5. 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 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7.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

相关版本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