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