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九)
(九)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