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 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 (七)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引用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