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