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

(十)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