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九)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