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等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