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七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 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