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