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排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