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