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