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