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2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1月30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