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