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关于安全生产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