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八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有关资质等级、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