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