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