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