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